兰州理工大学档案馆学生档案管理条例
编辑:网站客服部 更新于:2009-05-01 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学生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个人在求学时德、智、体诸方面的集中反映,它记录着毕业生接受教育的全部过程和其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的历史及现状;是组织考核干部、预测干部潜在工作能力的可靠材料。
第三条 学生档案工作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 收集、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
(二) 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三) 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的情况;
(四) 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五) 推广、应用学生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六)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学生档案应全面地反映学生情况的材料构成
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高中材料
第二类 大学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成绩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
第九类 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为了使学生档案能够适应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学生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学生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六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学生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查阅单位应持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或有效证明;
(二) 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第九条 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相应的单位。
第十条 转递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学生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非机要渠道邮寄或自带;
(二)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
(三) 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后寄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