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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校史馆档案查(借)阅制度

编辑:网站客服部 更新于:2025-01-12 阅读:

一、档案校史馆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开展档案的查(借)阅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档案利用,简化查(借)阅手续。

二、查(借)阅手续

个人、单位查(借)阅档案须提供(出示)查阅者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单位介绍信;查阅涉密档案需需提供专门批准手续;查(借)阅档案一律进行查(借)阅登记;不符合查阅手续者,档案管理人员可拒绝查阅。

三、查阅档案

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查阅会议记录时,应由专人持有效证件前来办理。

2.查阅人要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上随意加注、勾划、涂改和折叠,不得抽、拆档案。

3.查阅人未经档案校史馆人员允许下,不得擅自摘录、拍照和复制档案。

4.凡查阅的案卷,应在档案校史馆阅卷,原则上不可带离档案校史馆。

5.凡需查阅会议记录者,可由档案校史馆管理人员查阅后转告其内容。

四、借阅档案

1.凡需借出的档案,应办理借阅登记,必须由部门领导签字,并于五日内归还。如需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节假日或离校时必须还清所借案卷。

2.凡借出的档案,不得互相转借扩大阅读范围,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或泄密。

3.凡借出的档案,不得擅自翻印、复制、抄录、拍照;不得在案卷文件上画圈、加点作标记;不得拆散抽页;不得涂改污损。

4.凡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随意传阅和遗失。如有遗失,应及时书面报告至档案校史馆,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学历认证

需认证学历的,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处”发函方式进行认证。

六、其他

1.查(借)阅档案在档案阅览室进行,档案校史馆严禁烟火。

2.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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