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

档案校史馆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编辑:网站客服部 更新于:2025-01-12 阅读:

一、档案校史馆应根据《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二、在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档案形成部门组成鉴定销毁领导小组。

三、对于已经到期或过期的档案,经过鉴定后,应将不需要保存的档案予以剔出,准备销毁。

四、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按类别编造销毁清册,并逐卷(件)审查,审查后,写出销毁报告,报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组长批准,即可销毁。

五、对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在原目录上注销,并指派两人监销,监销人在清册上签名盖章。

六、档案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永久保存。

七、经审核,暂不宜销毁的档案,重定保管期限,入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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